北政布〔2017〕53号
2017年9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51条的有关规定,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北海市2017年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7〕548号)批准同意征收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马栏村民委员会第十二、第十三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共40.9515公顷。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北海市2017年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
地块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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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面积
(单位: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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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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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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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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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一至地块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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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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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服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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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北海大道以北、上海路以东、南珠大道以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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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北海市2017年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地块一、二、三、四、五、六、七勘测定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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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征地村(组)及地类、面积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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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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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小计
(单位: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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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及面积
(单位: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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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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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马栏村民委员会第十二、第十三村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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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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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地0.0158、灌木林地0.0089、其他林地0.0961、坑塘水面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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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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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马栏村民委员会第十二村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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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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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地18.9883、灌木林地0.2650、其他林地1.4866、坑塘水面0.5813、设施农用地0.3212、农村宅基地0.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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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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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马栏村民委员会第十三村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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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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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地12.9765、有林地0.1261、其他林地0.0943、坑塘水面1.8705、设施农用地0.5457、农村宅基地2.8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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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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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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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地31.9806、有林地0.1261、灌木林地0.2739、其他林地1.6770、坑塘水面2.5324、设施农用地0.8669、农村宅基地3.4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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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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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单位: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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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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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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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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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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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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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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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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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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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木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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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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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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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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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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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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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塘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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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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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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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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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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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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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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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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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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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北政发〔2016〕13号)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征地搬迁园林绿化苗木移植费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14〕100号)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用货币补偿及社会保障等方式安置。
六、征地补偿登记办法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经营者及其它权利人,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十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补偿,但有正当理由导致逾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除外。请相互转告。
登记地点:
(一)马栏村民委员会(地址:南珠大道马栏路口直入至铁路桥约1公里)
(注: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征地部门现场调查,凡属抢建、抢种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办理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规范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函〔2015〕70号)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2〕185号)规定办理养老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养老保障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2017年10月18日